民一、民二庭岗位职责及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9/02/01 12:00

民一、民二庭岗位职责及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进一步提高民一、民二庭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鼓励先进,根据院岗位责任制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法官及工作人员应当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宗旨,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条    全体法官及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忠于职守,奋发向上,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条    全体法官及工作人员应当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认真研究审判实务中出现的新问题,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五条    全体法官及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加强职业道德修养,遵守司法礼仪,树立办案无小事意识,做到慎独、慎言、慎行、慎交友,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确保不发生法官“十三种不得有”的行为和其他事故。

    第六条    全体法官及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守审判秘密,严格组织纪律,增强安全意识;积极参加公差勤务和集体活动,搞好环境卫生。

    第七条    全体法官及工作人员应当树立集体观念,强化集体荣誉感,谦虚谨慎,服从领导,团结协作,开拓务实,讲学习、讲正气、讲奉献,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争取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岗位职责及目标

    第八条    民一庭具体职责如下:

    民二庭具体职责如下:审理本院《各部门职责》中规定的一审、二审民商事纠纷案件;审理应由本院受理的涉及破产程序的上诉、申诉案件,负责全市法院破产案件的监督指导工作;审理申请撤销仲裁、申请复议案件;审批下级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民商事审判工作;民商事审判实务调查研究工作;办理其他有关民商事审判工作事宜。

    第九条    民一、民二庭实行庭长办公会议制度。庭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本庭重要工作事项。

    第十条    正、副庭长职责:

    1、庭长领导全庭工作,负责对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副庭长协助庭长做好分管的工作,对庭长负责,办理主管院长、庭长交办的工作。庭长、副庭长共同对主管院长负责。

    2、组织、指导本庭及管辖范围内的审判方式改革工作,总结、推广审判方式改革、裁判文书改革的新经验。

    3、组织、落实、检查本庭各项制度的建立、完善、执行等。

    4、参加研究本庭受理的案件及有关事宜,审理重大疑难案件,按规定审签法律文书。

    5、组织研究领导批示的案件,按规定组织听取下级法院请示的重大疑难案件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6、抓好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调查研究、总结推广民商事审判工作经验,发现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方案,适时向主管院长提出工作建议并汇报工作。

    7、搞好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廉政制度的落实,组织全庭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加强政治思想工作,落实“一岗双责”。

    8、搞好庭内团结,处理好与本院其它部门的关系,关心同志生活,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9、庭长、副庭长应承办疑难、复杂及有影响的重大案件。庭长、副庭长每年承办案件的件数由各庭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并报主管院长批准。

   10、处理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合议庭(审判长)职责及目标

    1、合议庭审理庭里分配的案件,并通过个案审理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牢固树立审判组织意识,合议庭依法行使审判权,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裁判结果负责。审委会研究决定的案件,合议庭应对其认定的案件事实、证据负责。一审案件上诉改判、发回重审不得超过一审年终结案总数的5%;二审案件再审改判不得超过该合议庭年终结案总数的5%(一审、二审审结后,当事人提出新证据被改判的除外);合议庭年终结案率不得低于90%;在法定审限内结案率不得低于100%(有合议庭无法克服的特殊情况除外);案件质量评查优秀率不得低于95%。个人工作目标适用合议庭工作目标。

    2、深化庭审方式改革,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进行实体处理的案件公开开庭率应达到100%。认真实行《证据规定》,一审案件除确无必要的外,应实行庭前交换证据制度,二审案件如有必要,也应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努力提高庭审效率和当庭宣判率。

    3、严肃合议庭制度,凡涉及实体处理和程序事项,必须由合议庭作出决定后执行,否则,由行为人个人承担责任。规范合议庭合议笔录制作,合议庭成员对合议事项充分发表意见,并完整准确记入笔录,任何人不得干预。合议庭成员对案件处理意见有变化,必须重新合议,不得私自修改合议笔录。合议笔录由合议庭成员亲自签名。签名前应核对发言记录,如记录有误,由书记员负责修正。

    4、对裁判文书进行改革的同时要进行规范,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要按照省法院《关于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规范意见(试行)》的规定,统一裁判文书的制作格式,要准确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强化对有争议事实的认证说理,深化对裁判理由的论证,正确引用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承办法官负责杜绝法律文书中的错、漏、别字现象。裁判文书实行合议庭成员共同审查会签、庭长审核制度。

    5、结案后要及时装订卷宗,按有关规定归档。

    6、严格执行本庭审判工作管理各项制度,不得拖延、推诿管理制度的实施。

    7、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及时总结审判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紧密结合审判工作,加强对典型、疑难案件的研究,每年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案例评析或论文不少于3篇。完成庭交办的其他调研任务。

    8、合议庭负责解答原审法院提出的在执行本合议庭判决时对法律文书文义的理解发生歧义问题;草拟本合议庭被提起再审案件与有关业务庭交换的书面意见。

    9、审判长对案件审限负责。除有法定事由或者有合议庭无法克服的特殊情况外,一审、二审案件均应在法定审限内审结。杜绝未经批准擅自超期审理案件现象。案件需要中止、鉴定、请示、延期等均须进行合议,并按有关程序报签。

    10、办理庭长(主管庭长)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书记员负责传唤当事人、审判活动记录,协助承办法官打印、校对文书、卷宗装订、退卷登记、开具诉讼费收据等项工作。

                        三、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案件研究、汇报制度

    1、合议庭审理案件实行合议制。合议庭成员审判权一律平等。

    2、庭长(主管庭长)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时,可以要求合议庭重新研究一次,但应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案件审签制度

    一、报签案件的卷宗材料按以下顺序排列:1、案件流转表;2、裁判文书原本;3、审委会、合议庭研究案件笔录、审判长会议笔录;4、原审裁判文书、审理报告(二审);5、起(上)诉状、答辩状;6、庭审笔录;7、案件证据(可按争议焦点排序);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9、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明或证据;10、其他材料;11、原审正、副卷宗。

    二、下列案件裁判文书审核或审签

    1、合议庭意见一致维持、调解的案件,庭长认为合议庭意见正确的可以签发。

    2、原告或上诉人因程序严重违法,合议庭一致意见发还重审的案件,庭长(主管庭长)认为合议庭意见正确的可以签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合议庭一致意见按撤诉处理的可以签发。

    3、庭长对合议庭意见有异议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合议庭复议一次。合议庭坚持原意见的,庭长应报请主管院长审签。

    4、审签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的审理报告。

    5、审核需由主管院长签发的法律文书。

    6、审核认为需要报主管院长审批的其他材料。

    庭长对自己签发的案件处理结果,与该案件合议庭共同负责。

    第十五条    审限管理制度

    1、二审实体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立案次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二审程序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立案次日起三十日内审结(仅指单纯的程序案件);一审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立案次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报经主管院长批准。文书签发后,应在五日内寄发。审结时间以最后的签发日期为准。

    2、延期审理应在审限届满前五日内提出。如果在延长的期限内仍不能审结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按规定报上级法院审批。

    3、因需委托审计、鉴定、公告送达的案件;等待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需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或向有关领导机关汇报的及其它非承办法官责任不能在审限内审结的案件等,相关期间不计入承办法官审理期限。承办法官应将相关期间如实记录入卷。

    4、对因承办法官自身原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又没有办理延期批准手续的案件,视为擅自超期审理案件,依照本院及本庭有关规定,由承办法官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第十六条    与有关业务庭(下级法院)就案件交换意见制度

    1、原承办法官接到有关业务庭案件交换意见的书面通知后,案件原承办法官应及时向庭长报告,并向原合议庭成员通报情况。

    2、庭长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原合议庭成员研究答复意见。案件研究前,案件原承办法官应调阅有关卷宗,拟写汇报题纲。

    3、案件研究应围绕有关业务庭提出的主要问题进行。研究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并建档备查。

    4、案件研究结束后,原承办法官应根据研究结果,针对有关业务庭提出的问题拟写书面意见。原合议庭成员应在书面意见上签名。

    5、案件承办法官拟写的书面意见,经庭长签发后方能打印或复印。打印件或复印件上应加盖庭章。原一审、二审案件由主管院长签发的,书面意见应呈送主管院长。

    6、正式书面意见形成后,原承办法官应及时将意见送交有关业务庭有关人员。

    7、在有关业务庭提出交换意见时,本庭人员不得拒绝,也不得个人擅自答复,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8、发还重审的案件、重大改判的案件,合议庭原则上应与一审法院交换意见。交换意见应以合议庭的名义进行。

    第十七条    案件质量管理制度

    1、合议庭自查。对已审结的一审、二审和程序案件,在归档或移送上级法院前,庭长应组织合议庭成员按照本庭制定的《案件质量管理标准》逐案自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补正或按程序报告庭长、主管院长。

    2、各庭抽查。各庭抽查合议庭案件质量,每年1—2次,由本庭统一组织,合议庭轮换交叉进行,轮换顺序临时决定。每次抽查以各合议庭收案时间连续的10个案件作为抽查对象,依照本庭制定的《案件质量管理标准》,按100分制评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

    3、庭长可不定期抽查合议庭已审查的案件,并将抽查情况反馈给合议庭。

    4、经抽查发现确实存在问题的案件,原合议庭应进行整改,或指令其他合议庭进行复查。确属错案的依法定程序处理。

    第十八条    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1、每周上(下)午为全庭集中学习时间,各合议庭在此时间不安排其他工作。

    2、政治学习的内容按上级法院或本院的布置,根据形势发展而定。

    3、业务学习分专题性研讨和临时性的业务学习

   (1)专题性研讨每季度举行一次,内容由庭长、副庭长与全庭同志征求意见后,研究确定。专题性研讨成果要形成书面材料作为审判工作参考。

   (2)临时性业务学习内容,为最高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业务会议精神;新型、疑难问题研讨及其他需要组织学习的内容。

    4、本庭外出学习培训人员,学习培训后应将所学内容进行归纳整理,在安排临时性业务学习时向全庭人员讲授。

    第十九条    司法礼仪制度

    1、法官接待当事人,要注重职业身份,职业形象,语言公允,文明礼貌。从事审判活动应按规定穿着法官服,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

    2、开庭审理案件时法官、书记员应准时到庭,并应自觉遵守法庭纪律,要求当事人做到的,法官要首先做到。合议庭成员确有中途退庭事由,应当休庭。

    3、要严格按照《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的规定使用法槌。

    第二十条    考勤制度

    全庭人员必须遵守本院作息时间,按时上班,不得旷工、迟到、早退。因病、事等不能上班者,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一天以上需写请假条,有特殊情况的,事后应补写请假条。请假的批准权限按院里的有关规定执行。庭长、副庭长请假一天以上的,必须经主管院长批准。请假条交内勤保管,年终作为考勤依据。没有经过批准手续不上班工作者,按旷工对待。

    庭长协调本合议庭人员休假。休假应事前提出申请,并报主管院长同意。

    第二十一条    保密制度

    1、合议庭保密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审判长是合议庭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2、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不准在公共场所及家属、亲友面前谈论案件审理及讨论研究情况等机密。

    3、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不准向本庭的其他案件承办法官及有关人员询问案情。

    4、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不准擅自翻阅其他合议庭的案件材料。

    5、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

    6、不准在私人通讯中涉及案件及审判工作等机密。

    7、保管好卷宗及案件有关材料。出差在外,卷不离身。下班放假,档案卷宗要入柜。不准携卷外出旅游、访友。不准把卷宗借给当事人、律师等带出庭外阅卷或复印。副卷未经庭长同意任何人不得借阅。

    8、不准向当事人及律师透露案件合议庭合议案件情况、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情况及上级机关、领导同志对案件批示的情况。

    9、收发卷宗和机要文件要严格履行签收手续,对收发案件登记本要妥善保管。

    10、对传票、本庭印章由内勤严加保管,严防传票流失,未经庭长同意,任何人不得动用印章,否则,后果自负。

    11、当事人、代理人要求复印卷宗材料,应填写复印卷宗材料“申请单”。经承办法官批准,内勤登记后方可复印。复印卷宗材料申请单应入卷备查。 

    第二十二条    廉政制度

    1、廉政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庭长是本庭廉政工作第一责任人。副庭长对分管合议庭廉政工作负责;

    2、严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严禁吃请受礼;

    3、严禁接受当事人钱物,对退不掉的贿款和物品,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庭长报告备案,并在合理时间内,最迟不超过十日上交院纪检组;

    4、严禁在非办公场所单独接待当事人、代理人,严禁让当事人、律师报销各种费用;

    5、不准单独出差调查,不准单独询问当事人,一切与诉讼有关的活动均应两人以上进行并记录在案;

    6、不准为自己所承办的案件的当事人介绍代理人,不准委托当事人办私事;

    7、严禁借用当事人交通、通讯工具和其他物品;

    8、庭前不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如果因传唤当事人、送达出庭通知、举证通知等程序性工作必须接触的,不得对案件进行实质性调查,更不得对案件的实体处理发表意见;

    9、严格执行最高法院、省法院有关回避问题的规定,自己应当回避或发现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应及时向庭长汇报,并按规定办理;

    10、合议庭研究案件时,如有当事人托人说情等情况,相关人员应当向合议庭陈明,实行合议庭内的相互监督;

    11、案件审结后由承办法官填写“廉政备忘录”,以备考核。

                            四、考    核

    第二十三条    除严格执行上级和本院干部考核有关规定外,本庭考核采取以下办法:

    1、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分别对合议庭和每个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2、以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为基础,完成任务的,合议庭和个人获得评先资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并获得评先资格的个人,评先时应优先考虑:(1)办案社会效果好,受到领导机关有关部门书面表扬的;(2)办案质量好,效率高,经测评个人办案质量优秀率在95%以上、个人结案率和审限内结案率均达到100%的;(3)见义勇为、拒礼拒贿受到有关部门表扬的;(4)在各种比赛、竞赛中获奖为本庭争光的;(5)文秘信息材料被最高法院或省级以上领导机关采用的;(6)调研文章、案例分析、裁判文书被省级以上报刊采用或在省级以上评比中获奖的。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考核时作相应处理:

   (1)办案社会效果不好,受到领导机关通报批评的,取消评先资格。

   (2)一审案件被省法院改判,二审案件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且被确认为错案的,审判长和负有责任的合议庭成员,取消评先资格。

   (3)违反廉政纪律、审判纪律、保密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或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年终考核按不称职人员对待。

   (4)丢失卷宗材料或其他诉讼证据、材料的,取消评先资格,并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5)闹无原则纠纷,影响团结的,无组织、无纪律,自由主义严重的;违反院机关及本庭管理制度,违反院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有关规定,损害集体荣誉的;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学习的;经常迟到、早退、有事不履行请假手续或逾假不归的,年终考核评先不予考虑并提出批评。

                            五、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院岗位责任制和有关制度执行。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庭日常管理及评先、奖惩、推荐干部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民一、民二庭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